近日,岳阳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瞿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暂扣的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八百元予以追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予以追缴,由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被告人瞿某的违法所得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卢某的违法所得一千八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 年 12 月,被告人周某在明知“老板”购买其银行卡和电话卡用于网络违法资金转移的情况下,仍前往广东省将自己的 6 张银行卡和 1 张电话卡出售给“老板”用于网络违法资金转移。2021 年 1 月至 2 月期间,被告人瞿某、李某、卢某在周某的介绍下,在明知“老板”购买他们的银行卡和电话卡用于网络违法资金转移的情况下,仍携带银行卡和电话卡乘坐周某订的飞机票来到广东省 ” 卖卡 ” 给 ” 老板 “。周某及其介绍瞿某、李某、卢某提供给“老板”的 18 张银行卡共非法转移违法资金 58764725 元,其中瞿某提供给“老板”的 5 张银行卡共非法转移违法资金 29918845 元、李某提供给“老板” 的 3 张银行卡共非法转移违法资金 12389696 元、卢某提供给“老板”的 4 张银行卡共非法转移违法资金 7999745 元。
周某“卖卡”赚取工资 16000 余元,介绍瞿某、李某、卢某来“卖卡”赚取介绍费 9800 元,共非法获利 25800 元,其中瞿某“卖卡”赚取工资 13000 余元、李某“卖卡”赚取工资 1800 元、卢某 ” 卖卡 ” 赚取工资 1800 余元。被告人周某退缴违法所得 25800 元,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 1800 元。被告人周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瞿某、卢某、李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瞿某、李某、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瞿某、李某、卢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瞿某、李某、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属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卢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李某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卢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根据被告人周某、瞿某、李某、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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