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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为应付资金周转需要以及便于作为借口向他人借款,在东海县牛山街道以个人、东海县**农资经营部、**鸡排店、东海县**女装店等名义,分别向**科技公司、**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申请了5台以上销售点终端机具(即POS机);
并以刷卡收取低额手续费或者不收手续费的方式,吸引舒某某、李某丙、陈某丙等数十人到其处刷信用卡“套现”、“养卡”或委托代还信用卡,进行虚假消费交易。
经不完全统计,被告人张庆慧为他人信用卡套现及代还信用卡金额累计达3400余万元(舒某某10748924元、陈某丙2775125元、刘某某3786335元、陈某乙6392838元、董某某2603649元、宋某某7122373元、时某某943459元),仅被告人张庆慧所使用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两台POS机非法套现金额就累计达1700余万元;被告人张庆慧收取手续费共计数千元以上。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张庆慧,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建,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庆慧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0年左右,被告人张庆慧因购买六合彩、对外放贷收不回等陷入债务泥潭;为归还之前的借款和利息,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2010年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张庆慧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在东海县牛山街道,虚构帮他人拆借资金、做银行过桥贷款生意、开展信用卡垫还业务等借款理由,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况,以短期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周边亲戚、朋友、熟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案发时尚有王某某、吴某甲等20余人借款共计2700余万元未归还,所骗款项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及个人消费。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编造做银行过桥贷款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刁某某、王某某(通过刁某某出借)借款合计2760万元,案发时尚有王某某借款1000余万元(10034378.87)未归还。
2.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编造做银行过桥贷款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吴某甲借款合计2900万,案发时尚有1000余万元(10628822)未归还。
3.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况,虚构办理房产抵押、垫还信用卡等理由,以短期高利息为诱饵,骗取李某甲借款合计190万元,案发时尚有177万余元(1770536)未归还。
4.2016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编造垫还信用卡、做银行过桥贷款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孙某甲借款合计663.8万元,案发时尚有165万余元(1655804.72元)未归还。
5.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编造垫还信用卡、做银行过桥贷款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陈某甲借款合计600万元,案发时尚有74万余元(745630.47)未归还。
6.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编造做银行过桥贷款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李某乙借款合计97万元,案发时尚有61万余元(616375)未归还。
7.2013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况,编造家属生意资金周转等理由,骗取张某甲、张某乙(弟弟、弟媳)借款合计83万元,案发时尚未归还。
8.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编造垫还信用卡、做银行过桥贷款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樊某某借款合计63万元,案发时尚有30万余元(309810)未归还。
9.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庆慧编造帮人拆借资金等理由,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朱某甲借款合计50万,案发时尚有19.5万元未归还。
10.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张庆慧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况,虚构垫还信用卡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张某丙借款15万元,案发时尚未归还。
11.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虚构垫还信用卡、做银行过桥生意等理由,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尹某甲借款合计40万元,案发时尚有约10万元未归还。
12.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态,虚构银行卡被冻结等理由,骗取吴某乙借款合计20万元,案发时尚有8万元未归还。
13.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张庆慧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况,虚构银行卡被冻结等理由,骗取孙某乙借款合计7.7万元,案发时尚未归还。
14.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虚构做银行过桥生意等理由,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朱某乙借款合计30万元,案发时尚有7万余元未归还。
15.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况,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李某丙多张信用卡供自己使用,至案发时共刷李某丙5张信用卡合计18.94万余元未还,减去已支付给李某丙的利息,李某丙实际损失约6万元。
16.2016年左右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况,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尹某乙借款合计19.2万,案发时尚有5万余元(51634.04)未归还。
17.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况,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孙某丙借款合计20万元,案发时尚有5万元以上未归还。
18.2016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况,以短期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赵某甲借款合计11万元,案发时尚有约4万元未归还。
19.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张庆慧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况,以资金周转为名,骗取周某某借款5万元,案发时尚未归还。
20.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张庆慧隐瞒个人真实资金状况,以资金周转为名,骗取孙某丁借款5万,案发时尚未归还。
21.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隐瞒个人真实资金情况,以低额手续费为诱饵,骗取陈某乙、刘某某、宋某某等人在其处刷信用卡套现,至案发时所套现金共有16.197万元未返还持卡人。
(二)非法经营
2010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庆慧为应付资金周转需要以及便于作为借口向他人借款,在东海县牛山街道以个人、东海县**农资经营部、**鸡排店、东海县**女装店等名义,分别向**科技公司、**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申请了5台以上销售点终端机具(即POS机);并以刷卡收取低额手续费或者不收手续费的方式,吸引舒某某、李某丙、陈某丙等数十人到其处刷信用卡“套现”、“养卡”或委托代还信用卡,进行虚假消费交易。经不完全统计,被告人张庆慧为他人信用卡套现及代还信用卡金额累计达3400余万元(舒某某10748924元、陈某丙2775125元、刘某某3786335元、陈某乙6392838元、董某某2603649元、宋某某7122373元、时某某943459元),仅被告人张庆慧所使用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两台POS机非法套现金额就累计达1700余万元;被告人张庆慧收取手续费共计数千元以上。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张庆慧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户籍信息、前科劣迹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张庆慧记账本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丁、徐某某、舒某某、吴某乙、赵某乙、陈某丙、董某某、时某某、陈某丁、郭某某、单某某、张某戊、陈某乙、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刁某某、王某某、孙某甲、李某丙、樊某某、尹某乙、张某乙、朱某乙、尹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张某丙、周某某、孙某乙、孙某丙、朱某甲、孙某丁、赵某甲、李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张庆慧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6.连云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7.张庆慧手机手机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慧在已欠下巨额外债,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自身财务状况,多次虚构事由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将所借资金用于拆东补西和个人消费,未进行妥善保存或者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慧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慧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庆慧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庆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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